进口化妆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应符合哪些要求?
  1、 每个产品一份证明文件原件。无法提供证明文件原件的,须由文件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驻产品生产国使(领)馆确认;

  2、证明文件应载明文件出具单位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3、证明文件应是产品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出具的;   

  4、证明文件应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5、证明文件所载明的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和产品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6、证明文件凡载明有效期的,申报产品的时间应在有效期内;

  7、证明文件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