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申报有哪些相关规定及事项?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由卫生部审批的进口化妆品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

  第三条 凡向卫生部申报的化妆品须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检验。

  第四条 化妆品检验和申报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送检产品时,送检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样品配方及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 申报产品时,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产品样品。

  第七条 同一申报同时申报多个产品时,每个产品应当有一个配方,并按产品逐一申报。

  第八条 申报资料中除申请表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可以是骑缝章)。

  第九条 申报资料均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第十条 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由原件复制,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第十二条 申报资料中出现的产品名称应包括产品品牌。

  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中所有外文(包括产品、生产企业和申报单位的名称)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 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之后,但本规定要求配方中使用英文或拉丁文的成份名称以及外国地址等除外。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提交检验报告时,应同时提交"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和"卫生部 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载明样品送检单位、产品生产单位、产品名称、样品数量、收样日期、报告日期、最终审核日期、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

  2、报告格式规范,不得涂改;

  3、检验数据及结论明确;

  4、有检验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检验单位公章;

  5、检验报告除在检验结论处加盖检验单位公章外,一页以上的检验报告必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六条 产品配方中成人的填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所有生产时加入的成份均需申报,包括随原偶带入的防腐剂、稳定剂等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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