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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35号局令)
| 第十八章
附 则 |
第二百零一条 本办法工作期限中的日均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百零二条 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进口中药材的注册管理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百零三条 生物、微生物、免疫学及核酸类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管理规定,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生物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百零四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辅料的管理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百零五条 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以及药品商品名称的管理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百零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注册申请,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 申请药品注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注册费用。
第二百零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1999年4月22日发布的《新药审批办法》、《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仿制药品审批办法》和《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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