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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35号局令)
| 第十七章
罚 则 |
第一百九十五条 申请人在申报临床研究时,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申报药品的临床研究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已批准进行临床研究的,撤销批准该药品临床研究的批件,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报送虚假资料和样品的申请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时,申请人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申请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报送虚假资料和样品的申请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该企业所持有的药品批准文号自行废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注销。
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药品注册中未按照规定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九十九条 药品检验所在承担药品审批所需要的药品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需要进行药物重复试验,申请人拒绝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取消该品种的申报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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