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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35号局令)

第十六章 复 审

     第一百九十二条 申请人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复审申请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
     第一百九十三条 接到复审申请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撤销原不予批准决定的,发给相应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维持原决定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第一百九十四条 复审申请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申请时限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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