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

【内容分类】 生育保险
【分类细目】 其他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55.04.26
【实施日期】 1955.04.26
【失效日期】 1988.09.01
【失效说明】
【标题】 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
【发文号】
【主题词】
【正文】

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各地执行尚不一致,为避免互相影响,特统一规定如下:

  一、生产:产前产后共给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假期14天。

  二、流产: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得根据医师的意见,给予30日以内的产假。

  三、产假期间(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工资照发。

  四、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